《財政》新對等關稅紓困措施!外銷品沖退稅期限 延長1年
【時報-台北電】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財政部再祭協助措施,廠商可以延長外銷沖退稅期限權
利。財政部官員表示,只要到期前1個月向海關提出申請,就可以延長1年,也就是最長可以
2年6個月。
關務署解釋,廠商進口原料再生產出口,在原料進口放行的翌日起,可以申請沖退稅包含
營業稅、貨物稅及關稅等,申請期限1年半內,否則退稅款就可能要充盈國庫。
不過因為對等關稅因素,許多廠商面臨延後出口或者訂單不確定的狀況,所以廠商希望保
留沖退稅的權利和時間,希望申請期限、可沖退稅的期限拉長。
根據《關稅法施行細則》規定,以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
申請沖退稅者,可以申請期限延長,最長是1年。
依此,財政部將美國對等關稅解釋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可以延長申
請沖退稅的時間達1年,並且可以回溯,只要在10月15日的1年半以前進口原料,都可以申請
延長申請期,以此來算去年4月進口的原物料都有相關的權利。
同時關務署也「從寬」認定,只要理由是「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的廠商,且尚未「過期
」都可以申請延長,並不限制出口美國的廠商,所以出口到其他國家的廠商都可以申請延長
沖退稅;而廠商出具原料進口報單、訂單影本、填妥外銷原料核退申請書,就可以提出申請
。(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吳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