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台灣五大結構性問題阻礙金融創新 姚木川提六大解方(2-2)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姚木川認為,若要真正翻轉現況,第一,重新定位金管會創新
處的角色。金管會創新處不應只是金融機構的創新協調者,而應成為新創導向的「需求窗口
」,直接聆聽創業者聲音、給予業務資源挹注新創、推動法規解凍。從「金融帶創新」的思
維,轉為「創新驅動金融」的政策架構。
第二,完成開放銀行,建立強制共享框架。擴大至保險、證券、支付、金流等多元資料領
域,同時設立金融資料存取監督機制,保障新創對資料的平等取得與應用權。
第三,成立百億元級產業專家主導的「金融科技創投基金」。由非金融機構出資人(如創
業者、學研界、產業公協會)共同治理,資金聚焦未持有金融執照、但具社會創新價值與技
術潛力的新創。重點支持領域應涵蓋智能風控、AI信貸、DeFi支付、P2P融資、供應鏈金融科
技、數位身分驗證、綠色金融、等具成長潛力國際化板塊。
第四,建立新創保障制度。包括合作糾紛調解機制、智慧財產保護條款、平台接入公平規
則等,防止金融機構藉資源優勢壓制或吞併創新者。
第五,打造數位金融身分認證體系。建構公私合營以去中心化身份(Decentralized Iden
tifier, DID為基礎的國家級「身份認證與資安API平台體系」,串聯跨境資料互認、資安驗
證與AML/KYC流程,作為開放銀行與金融科技創新技術底層基礎。
第六,落實新創導向之監理沙盒與分級法規。推行「創新金融業務專法」及增列「新創導
向沙盒」,容納P2P、眾籌、AI信貸Defi等新業態,速審通過如「微型金融業務」、「試驗型
金融服務」等分級管理制度,專為尚未持有執照、資本規模較小的新創設計,採用簡化版審
查程序與可回饋式審查流程。
「金融科技的目的,不是讓金融機構賺更多錢,而是讓人民及企業擁有更安全、更公平、
更有價值的資產與生活方式。」台灣以金融機構為中心的政策架構,已不適用於現今強調開
放、多元、平等參與的數位經濟時代,台灣若要真正實現「金融科技創富,守護全民財富」
,必須從制度面破局,釋放創新的力量,鬆綁法規擴大金融創新發展空間,讓更多政府資金
、金融資源挹注新創企業,讓AI、區塊鏈、開放金融等技術真正為全民所用,實踐數位時代
的普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