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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交通》微罪不舉!但「危險駕駛」危害大 惡意逼車最高噴3.6萬
2024/07/03 10:41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在今年(2024年)3月7日通過修正草案,立法院則在5月14日正式三
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從6月30日開始正式上路,明定8項最高罰鍰新
台幣1200元以下的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

桃園警分局特別提醒民眾,雖然限縮部分輕微違規不開放給民眾檢舉,但對於嚴重危害交
通秩序的類別並不在此限,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的危險駕駛、53條的闖紅燈、
44條的車不停讓行人」等項目,民眾仍然可以檢舉。

警方近日相繼接獲民眾檢舉,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
車讓道;還有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方式
危險駕車(即惡意逼車)。

警方審核影像明確後,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開罰,可處罰緩6000
至36000元,要吊扣牌照半年,加記違規點數3點,實在得不償失。

桃園警分局表示,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
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交通違規行
為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違規車輛車
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的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警方指出,如因危險駕駛行?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
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項)。危險駕駛行為嚴重並有可能因而觸犯刑法上公共危
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元以下罰金。

桃園分局交通組組長林健祥提醒,今年6月30日起,修正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新制開始實
施,取消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開放檢舉,但是像第43條危險駕駛仍然可以檢舉,警方經詳實
審核,違規明確即會舉發(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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