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院提修法「OIU免稅優惠再延10年」 卓榮泰說話了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會20日通過金管會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修正草案,
主要針對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
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實施期間,延長至2035年12月31日止;同日也拍板修法,新增解任董監
事4種不法行為,促進公司治理。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推動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有必要延長國際保險業務分公
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相關優惠,
以提升我國保險業國際市場競爭力,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
黨團溝通協調,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金管會指出,為擴大我國保險業者商機,增進我國保險市場競爭力,在自由化、國際化與
前瞻性的核心理念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已在2015年2月4日開放保險業在境內設立國際保險
業務分公司(OIU),並給予十年的租稅優惠,但此租稅優惠已於今年2月5日屆滿。
金管會表示,為配合推動我國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政策,並擴大我國保險業國際
市場的經營,提升國際保險業務銷售保險商品的競爭力,將延長租稅優惠期限至2035年12月
31日止。對於與此次修正後的效益,金管會說,將可提供保險業者持續進行商品研發誘因,
以利OIU保險商品的多元化,提高保戶購買商品意願。
此外,為進一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併同考量相關訴訟
業務加重,擴充投保中心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行政院會同日拍板《證券投
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修法草案明訂,增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
行為,不論其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投保中心均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即使該董監
已轉任其他公司,投保中心仍可提解任訴訟,正在審理中的案件也可適用新法。(新聞來源
:中時即時 張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