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台灣有望成立主權基金? 財部:凝聚各界共識、設立專法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將赴立法院針對「我國如果要設立國家主權基金,中央銀行與政府相
關基金(如四大基金等)所扮演的角色為何?」提出專題報告。
財政部報告顯示,依據美國等國透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提出倡議之「聖地牙哥原則」(Santiago Principles),將主權基金定義為「政府基於總
體經濟之特殊目的發起並持有投資基金,採取包括投資國外金融資產之各種投資策略,管理
資產以求達成財務目標」;另IMF定義主權基金為政府所擁有或控制之特殊用途基金或機構,
以原油天然氣等能源收入、財政盈餘、預算編列、外匯準備、民營化收入或外來援助等作為
資金來源,進行海內外投資活動。
成立主權基金,涉及設立目的、制定專法、監督管理機制、資金來源、主管機關等面向,
首先應凝聚各界共識,審慎考量成立之必要性。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12年10月16日召開跨部會研商會議之初步結論,主權基金設立目的有其
策略性或特殊需求,涉及整合各界意見及凝聚社會共識,且需制定專法調整法制,將賡續進
行研議。(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吳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