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
作業說明
- 本公司設董事十一至十九人,其中獨立董事四至七人。依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指派之,任期三年,連派得連任。
-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不另設常務董事,由董事中依法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必要時並得互選副董事長一人。
- 董事會認有必要時得設置相關之功能性委員會。
- 本公司由全體獨立董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組成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為強化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實務及董事之職能,本公司另訂定:「董事職責範疇規則」、「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董事就任初始自行檢查事項概要表」、「董事進修辦法」等相關規章,做為運作遵循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