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市場》櫃買中心增訂申請上櫃獲利標準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櫃檯買賣中心增訂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屬新臺幣10元公司申
請上櫃之獲利能力標準,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事業申請上櫃有關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
之條件,明定其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暨修正本國及外國申請上櫃公司無論
面額情形均須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
考量本國發行公司採行股票為無面額或面額非10元者日增,為衡平不同面額公司申請上櫃
之獲利能力標準,經參採主管機關於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對無面額及面額非10元公司之適用原
則,爰增訂本國無面額及面額非10元公司申請上櫃之獲利能力標準,由現行稅前淨利占股本
之比率,改以稅前淨利占淨值計算之,且應達面額為10元者所定獲利能力比率之二分之一以
上,並另外增訂該等公司上櫃後相關監理規範。
櫃買中心亦同時修正無面額及面額非10元公司適用多元上櫃條件、以科技事業或文化創意
事業申請上櫃有關淨值不低於股本三分之二之條件,明定其股本應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
價」,暨修正本國及外國申請上櫃公司無論面額情形均須符合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
虧損。
櫃買中心表示,前揭規章業於114年8月4日公告,其中針對申請上櫃規章及相關書件之修正
係自114年8月向本中心提出之申請上櫃案開始適用,其餘規章及書件則自公告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