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公債之經售與發行制度 /

中央公債之標售得採複數利率(價格)標或單一利率(價格)標(即荷蘭標),民國93年7月已由複數標改採
荷蘭標。

※ 複數利率標分「 競標」與「非競標」兩種類別 ※

[1] 競標指投標利率(價格)以高於財政部所訂底標價格或低於底標利率較多者優先,依次得標。

[2] 競價相同而餘額不足分配時,按投標金額比例分配:得標者應繳價款依個別投標利率或價格計算之。

[3] 競標指依競標得標之加權平均得標利率或價格計算

※ 單一利率(價格)標(荷蘭標) ※

[1] 其競價與分配方式適用複數利率(價格)標方式。

[2] 惟其發行利率以整體排序累加至滿足預計發行量之利率或價格,即以此截標利率或價格當作本次發行
利率或價格,依此計算每一得標者應繳付之交割款項。

※ 公債採複數利率標時票面利率以0.125%為級距,並以開標後得標加權平均利率之相等或
最接近且較低之利率訂定之。

※ 交易每次限投遞標單一張,其中競標投標不得超過十筆,非競標申購限一筆。

※ 每筆競標之最低投標金額為新台幣一億元;非競標之最低申購金額為新台幣五千萬元,
超過部份皆以一千萬元為累進單位。

/ 公債增額發行制度 /

債券發行後一年的期間內,就以相同的期次、條件與到期日再做一次增量的發行,由於原始債券已在
次級市場流通,增額發行債券於初級市場交割時,投資者除支付債券價金外,應支付補息款,交割後
新發行之債券即併入原始發行債券,成為同期次債券於次級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