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債發行與規劃
公債發行之限制與考量
規範依據
- 舉債額度
- 彌補歲入歲出差額之舉債及舉新還舊外之新增債務。額度不得超過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15%
-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 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前三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之50%;其分配為中央為40.6%、直轄市為7.65%、縣(市)為1.63%、鄉(鎮、市)為0.12%
公債發行之法律依據
依據「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舉債額度公債及借款分「甲、乙」兩類
- 甲類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 尚有非營業基金乙類公債
- 此類公債發行經費皆由基金負擔並按年編列預算
- 公債得以債票或登記形式發行
- 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為「記名式」